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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点评!青岛路虎女司机虽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647人看过


近日网上一段青岛某路虎女司机逆行、辱骂、殴打一男子的视频很热,我们可以看到女子很霸道、嚣张,连扇男子面部;当地公安机关也发布了情况通报。


据警方通报,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清楚明了,不复杂。另据媒体报道,被打男子林某某表示,自己是退伍军人,深知不能以暴制暴的道理,同时考虑到车内孩子的安全,选择了忍耐;有人称,该女子从事旅游生意,家庭条件不错。


抛开双方身份不谈,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都是中国公民,都在中国法律管辖范围内,都要遵守中国法律。【客观来说,双方事发之时也都不知道对方什么身份,双方都只知道对方是“机动车驾驶人”(司机),双方都是陌生人,故双方的真实身份可以不谈】


路虎女司机虽然是女子、“妇女”,家庭经济条件好,但都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辱骂、殴打他人的权利,仍然需要遵守中国法律。相反,男子的表现令人敬佩!他作为退伍军人,在体能上自然要强于女司机,如果对打,女司机应该不是他的对手,吃亏的是女司机。但是,小伙面对女子的语言辱骂、暴力殴打,没有反击(语言或行为),而是考虑到车上的小孩、自己作为退伍军人应有的素质、不能以暴制暴等因素,保持了最大克制、忍耐!他完全是守法的,没有出现任何违法行为!这样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能真正做到的人不多!


从视频及警方通报情况来看,该女子交通违法在先,后来辱骂、殴打小伙。其实,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女子存在的违法行为,至少违反了三种法律!第一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如逆行,该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第二个是辱骂、殴打小伙,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且当地公安部门已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属于行政处罚;第三个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侵犯了小伙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警方通报,该女子的行为暂未涉及刑事责任;如果触犯刑法,则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来说,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该女子是全责,小伙没有过错。因此,小伙林某某可以另行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该女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虽然该女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要守法,都不能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因为自己家里有钱或什么其他因素,就可以肆意违法、侵害他人。谁都没有这样的特权!林某某面对暴力侵害,没有还手,保持了最大克制与忍耐,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道!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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