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据CNMO了解,来自江苏的李先生于2021年4月花32万多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X3。
据悉,当时车商表明这辆车不存在重大交通事故,但李先生买回来没开几天就出现多种问题,维修发现该车做过全车油漆维修,梁柱、钣金都曾更换过,
出险记录表明这是一辆推定全损的车辆,但当时购买时,商家根本没告诉他。李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欺诈事实成立。最终判决二手车商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以案说法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车主李先生向车商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但当时车商并未如实告知李先生该车系全损事故车,隐瞒了相关信息,对此,李先生是否有权索赔?
车商隐瞒该车系全损事故车的事实,属于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购车合同、购车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合法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意思表示不真实,就包括欺诈行为。所谓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的判断、形成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基于欺诈而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先生属于受欺诈方,故有权起诉撤销其基于欺诈而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进而签订购车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购车合同被撤销后,该如何处理呢?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呢?由于购车合同被依法撤销,那么,此前车商收取的购车款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买受方即李先生。对此,《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此,本案购车合同被撤销后,车商应当将购车款返还给购车者李先生。
本案系民事欺诈行为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消费领域的民事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本案购车者李先生有权要求车商另外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诚信合法经营是法律所鼓励和提倡的,欺诈则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关当事人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也是《民法典》惩恶扬善立法精神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