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 潘xx,女,19xx 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西省xx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曹xx,女,19xx 年 xx月 xx 日生,汉族,四川省xx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潘xx与被告曹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9 月1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被告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在“夜场xx”及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平台上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所有作品内容及相关评论和回复: 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赣南日报等主流报刊刊登公告,并通过“夜场xx”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连续 7天以完全公开的方式发布申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xx和被告曹xx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因职业因素拥有大量共同好友及圈子。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期间原告承担了日常开销等各类支出。2022 年 11 月 21日,因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且原告多次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以及其他生活开支,被告向原告写下一张 2 万元欠条。2022 年底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两万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矛盾激化。后被告竟然多次恐吓原告,扬言要曝光原告。被告果真在“夜场xx”及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平台公开发布原告的照片、职业以及工作地等信息后,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侵犯。原告为反击被告的网暴行为,才将事实经过还原并公布在“夜场xx”上。被告先前通过扭曲、捏造不实信息,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泄露了原告的隐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发现的以及通过朋友告知的被告侵权行为有: 1. 被告于 2023年 3月27 日用陌生号码发短信恐吓原告要在“夜场xx”上曝光原告;被告前后在该平台发布过三篇不同的文章,其内容均为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原告,且被多次浏览和转发。2.2023 年 3 月 31 日,被告通过抖音平台评论添加了原告部分同事的联系方式,随后向原告的同事转发造谣链接并传播不实信息,还声称要“毁掉”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与隐私权。3.被告前后将自己发布的造谣链接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聊以及微信朋友圈,这些链接被流传到原告的公司及朋友处,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原告职业稳定,且原告的工作性质与收入对原告在朋友中及业内的名誉和声望都有着极强的依赖。被告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公然丑化原告,其发布的内容已在网络上充分发酵,且浏览量和转发量巨大。原告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停止该行为,但其置若罔闻,不仅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扩大传播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对大量不特定对象泄露,造成了原告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后果,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给原告本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告潘xx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 张、短信截图 1张,证明3 月27 日起被告就曾用陌生号码发短信恐吓要曝光原告,并且被告亦如恐吓短信内容一样捏造了诸多原告的不实信息;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张,(被告) 编辑曝光信息截图一张,证明 3 月 29日被告编辑好曝光信息准备捏造事实,泄露原告个人隐私,原告并不知道个人信息是否泄露,是为了反击被告方才发布案涉文章;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 张,证明被告一共发布了三篇造谣文章(包括 3.29 发布的文章),多次转发污蔑文章造成原告声誉严重受损;5.手机截图2 张,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发布后公布的文章,被告系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并且多次恶意挑衅,原告是为了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的自助行为,所以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费用并对原告登报赔礼道歉: 6. 手机截图6 张,证明被告 3 月 31 日在抖音平台评论添加了原告的同事并扬言要“毁了”原告; 7.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张,证明被告发布的造谣链接被原告上司知晓,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8.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张,证明被告造谣原告陪酒与逼其写欠条,被告自始至终发布的内容都是捏造事实都是对原告的人身攻击,请求法庭谴责; 9.微信朋友圈截图 1张,证明被告将造谣链接转发到朋友圈以扩大散播范围:10.手机截图一张,证明被告在公众号评论处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扭曲事实;11. 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 2 万元,原告发布的案涉文章真实无误,从未捏造事实。12.赣 (2023) 民初 25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被告曹xx辩称: 1.被答辩人先发起损害曹xx名誉的网暴行为且曹xx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在先,被答辩人的此次起诉本质上没有说服力。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答辩人在完全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诬蔑曹xx的不实言论并公开曹xx身份证图片的行为显然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使得大量夜场专业人士、客户及朋友均知晓前述行为并严重降低了曹xx的社会评价,被答辩人主动且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前述诬蔑不实言论的行为显然构成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二者之间虽有矛盾,但实际系被答辩人在先做出损害曹xx名誉权的行为,曹xx得知后勒令被答辩人停止无聊网暴未果后才进行回帖回应。实际上,曹xx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回应的行为类似于利法领域的“正当防卫”,但惊人的是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此次起诉抢夺曹xx受害人的地位,同时篡改究竟是谁在先发起网暴并伤害对方的基本事实。首先,本案的关键事实系被答辩人先在网络平台发起不实网暴言论。本案始于被答辩人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夜场xx”针对上诉人发布“黑人曹xx,人品爆差,老赖没底线”的不实图文。被答辩人主张 2023 年 3 月 27 日手机号1768978xxxx 发送的恐吓短信并非曹xx所发,该手机号并非曹xx所用,纯属虚构。其次,被答辩人多次恶意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网暴言论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显属故意,且至少已被十余万人知悉,曹xx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严重降低。“夜场xx”系二人从事夜场酒吧工作的专门网络平台,类似于看新闻在今日xx,刷视频在抖音的程度。被答辩人先后多次在该平台捏造针对曹xx的网暴图文,如 2023 年3 月 30 日发布的“黑人曹xx,人品爆差,老赖没底线”,并且公布了曹xx的身份证图片、QQ 账号及生活照等极端隐私信息: 2023 年 4 月2 日发布的“黑心老比曹xx!! 谁虚假谁知道,满嘴谎话的人”,再次公布了曹xx的 QQ 账号及生活照等隐私信息: 2023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老夜场算计狗以为自己很聪明?”,并且将上述辱骂图文截图后再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 以上网暴言论有统计的浏览量为 70602 次,而分享量为 126 次,被分享之后的浏览量无法统计,此外被答辩人再次截图转发微信朋友圈的分享量和浏览量均无法统计。因此,被答辩人在案涉网络平台多次发布捏造图文的网暴行为已遭到十余万人在线浏览,甚至可能面临几何数量程度的迅速分享、转发和传播,严重破坏了曹xx的职业评价,降低了曹xx的社会评价。再次,被答辩人前述行为明显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对曹xx造成名誉权损害的相应责任。2.曹xx才是最终的受害者,被答辩人反咬一口的索赔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相反应当由被答辩人按照其过错程度向曹xx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曹xx对答辩人侵犯名誉权的追索已另案诉讼。
被告曹xx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是: 1. 身份证复印件 1 张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夜场xx截图,证明D2023 年 3 月30 日,原告在夜场xx发布帖文“黑人曹xx,人品爆差,老赖没底线”等,并且公布了曹xx的身份证图片、QQ 账号及生活照等极端隐私信息; 22023 年4 月2 日,原告在夜场xx发布帖文“黑心老比曹xx!! 谁虚假谁知道,满嘴谎话的人”,再次公布了曹xx的 QQ 账号及生活照等隐私信息; @2023 年 4 月 3日,原告在夜场xx发布帖文“老夜场 算计狗以为自己很聪明?”并且将上诉辱骂图文截图后再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 @以上网暴言论有统计的浏览量为 70602 次,而分享量为 126 次,被分享之后的浏览量无法统计。3. 原告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 2023 年4 月 3 日,原告在夜场xx发布污蔑被告的图文后,立即又在个人朋友圈转发并声称“和你这个臭女人骂到底”等。4. 被告与朋友“B 哈哈-哈士奇”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除了公开在网络攻击被告,还骚扰被告朋友并威胁被告且索要被告电话号码。5. 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原告再次通过个人其他微信号添加被告,且大肆辱骂“畜生”、“不要脸的东西”等侮辱性言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原、被告都从事夜场及酒吧工作,是关系密切的同性朋友关系,曾经一起租房居住。原告的微信号 xxxxxA1997xxxxx,微信名babyxxxxx ,夜场xx网名“花xxxxx”,艺名“果xxxxx”。被告微信名xxxxxA,微信号P2022xxx,“夜场xx”网名 “Cxxx”2022 年农历 12 月底,原、被告分手。2023 年 3 月27 日,1768978xxxx 手机号向原告发送短信,内容为:“不要脸,装的人畜无害的样子。让我等着就是喊你还钱的前任现在跟你和好了.来我这当泼妇撒泼。还说老子欠你钱又说老子喊你找她借钱。你怎么这样能说,这两天忙好爆黑链接我先发给你观摩!!”原告回复:“贱种? 来啊 我也全部写出来 看谁丢人 装逼玩意,除了装逼一无是处。自己做出来的事不嫌丢人了!怕你黑啊? 钱还不起就不要借 不还钱还好意思说那么多X话?”3 月 30 日,原告在“夜场xx”发布“黑人曹xx,目前在安徽宣城带资源 人品爆差借钱不还 老赖没底线!装可怜···...”的帖文,并且一并披露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QQ 账号信息、照片、欠条等材料。该帖文浏览量 2.9 万、分享 96 次。次日,被告在“夜场xx”回帖“卖逼女潘xx还钱”。该帖文将潘xx的艺名 (果xxxxx)、英文名 xxxxx、原告的照片予以披露。4 月 2 日,原告在“夜场xx”发表“澄清声明”“黑心老比灯曹xx!! 谁虚假谁知道,毕竟满嘴谎话的人什么都是靠嘴巴说的,租房也好意思拿出来说? 两个人一起住的东西·.....”该帖文浏览量 5万,分享 33 次。此外,原告还将其回复被告帖文的“老夜场 算计狗 以为自己很聪明? 自己借钱不还还敢反咬一口的?”“我跟你硬到底。别以为谁都可以欺负”截图发送朋友圈。此外,双方还通过微信聊天对骂,发送朋友圈、微信群互黑。
另查明,1768978xxxx 手机号关联的机主为“林xx”,林xx是被告的微信好友: 2023 年7 月6日,曹xx起诉潘xx名誉权纠纷,双方所发作品及评论、回复均被各自删除,2023 年 8 月 18日,本院作出 (2023) 赣 0732 民初 2523 号民事判决:一、潘xx立即停止侵犯曹xx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 二、潘xx向曹xx口头道歉;三、驳回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曹xx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2023 年8 月9 日潘xx诉曹xx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曹xx提起反诉,2023 年 9月8 日,本院作出(2023)赣 0732民初3144 号民事判决: 一、曹xx向潘xx偿还欠款本金 20000 元;二、曹xx向潘xx支付欠款逾期利息,以本金 2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3.65%从 2023 年 1月 1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驳回曹xx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同时,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多次通过“夜场xx”、(微信) 聊天、(微信)朋友圈、(微信) 群对骂、互黑,以贬低对方人格、名誉,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给双方甚至家人均造成不良影响、留下心理阴影,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停止侵权,但是现在双方对其所发作品及评论、回复均被各自删除,无需判决被告履行;对于第二项诉请。原、被告本应在“夜场xx”等相应平台互相发布“申明”,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是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特别是被告骂原告“卖逼女”尤其侮辱人格,若直接判决被告公开发布“申明”,可能对双方产生二次伤害,为彻底化解纠纷,还是以互相口头道歉为宜; 对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互有损害及损失,被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赣南日报等主流报纸刊登公告,超出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潘xx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
二、被告曹xx向原告潘xx口头道歉;
三、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50 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潘xx已预交,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