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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斌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7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xx,女,19xx xx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xx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xx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薇,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邱斌,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xx与被告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月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7月 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被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邱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双方因职业因素拥有大量共同好友及圈子。“夜场xx”平台是双方及大量业内人士与客户时常浏览的网站,该网站可通过手机移动端及电脑网页浏览,目前浏览量高达 215757.1 万次。原、被告共同居住期间共同承担日常开销等各类支出,且双方因关系亲密相互之间多有小额往来转账。后双方出现矛盾关系决裂分开居住,被告竟然强行在“夜场xx”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公开发布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QQ账号信息、招聘等信息,且通过扭曲、捏造不实内容的方式侮辱、诽谤原告以达到其泄露原告隐私、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原告发现的以及通过朋友告知的,被告侵权行为有:1.被告于 2023 年3月 30日在“夜场xx”平台公开发布开头为“黑人xx,目前在安徽宣城带资源人品爆差,借钱不还,老赖没底线!装可怜”的图文,该图文不仅捏造原告欠款的不实内容,还未经原告同意公开发布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QQ 账号信息、照片等信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图文浏览量 26485 次,分享量为 96 次。2.被告于2023 年4月2日在“夜场xx”平合再次发布开头为“黑心老比xx!!谁虚假谁知道,毕竟满嘴谎话的人”的图文,该图文中再次公布原告的 QQ 信息及照片并对原告进行诽谤和辱骂。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图文浏览量为 44117 次,分享量为 30 次。3.被告于2023 年4月3日将其在“夜场xx”平台回复原告的“老夜场 算计狗 以为自己很聪明?”等内容截图发表在其微信朋友圈并配文“...和你这个臭女人骂到底。”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多次警告并要求其停止侵权,且明确告知被告若认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大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在网络上造谣攻击他人,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道歉。原告职业稳定,且原告的工作性质与收入对原告在朋友中及业内的名誉和声望都有着极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内容已在网络上充分发酵,且浏览量和转发量巨大。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对大量不特定对象泄露,造成原告的朋友及业内人士对原告的评价下降,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也给原告本人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在“夜场xx”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上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所有作品内容及相关评论和回复;2.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赣南日报等主流报刊刊登告,并通过“夜场xx”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连续7天以完全公开的方式发布申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2万元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合计2 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xx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 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口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被告发布的图文及发布平台进行的截图及录屏视频 1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发生及被告发布的内容已被大量浏览和转发,对原告造成巨大的影响;4.原告朋友与原告的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发布的内容已大量传播且对原告造成巨大影响;5.原告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部分恢复截图 1份,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其通过诉讼处理纠纷;6.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部分花费;7.原被告的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唆使其父母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xx辩称:一、被答辩人是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要求答辩人支付其维权费用于法无据。辩人发布的声明是对自已污蔑的澄清,是自助行为无需对被答辩人道歉。2023 年 3月 27日,被答辩人使用陌生手机号对答辩人进行恐吓、挑衅,扬言要通过网络发布答辩人的个人隐私,被答辩人是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2023 年 3月 29 日左右,答辨人发现公众号、夜猫图及诸多群聊中有侵犯自己名誉以及隐私的帖子。该帖子的大量散播对被告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情急之下,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的不实言论在网上做出澄清。然而答辩人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均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真实情况,没有任何恶意和虚假成分,答辩人的澄清是对被答辩人侵权过程中的自助行为,无需对答辩人道歉二、被答辩人是恶意诉讼,滥用程序性权利加重答辩人的负担被答辩人恶意中伤答辩人的正常生活,污蔑答辩人生活不检点,捏造不实信息,已经对答辩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答辩人应当对答辩人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被答辩人在网络各类社交平台捏造事实损毁答辩人名誉,并擅自联系答辩人同事,散布答辩人私生活混乱的虚假信息,多次扬言“多花点律师费也要毁了答辩人。” 答辩人在公共场合从事舞台技术表演工作,是正常的商事活动,却因被答辩人的不实言论而饱受争议。然而,被答辩人却“恶人先告状”,恶意诉讼,滥用程序性权利,加重答辩人的负担。谷辩人生活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答辩人郑重请求法庭,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综上,答辩人早已删除平台的澄清,且答辩人并未捏造事实,答辩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是根据事实依据对被答辩人的污蔑进行的自助行为。被答辩人作为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恶意挑起本次纠纷,发布捏造事实,肆意散布答辩人私生活混乱的虚假信息,已经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答辩人应当对答辩人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另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于被答辩人恶意挑起本次纠纷的行为,请法庭予以郑重谴责.

被告xx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是: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 张、短信截图 1张,证明 3月 27 日原告用陌生号码发短信恐吓要曝光被告;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张,原告xx编辑曝光信息截图 1张,证明3月29日之前原告就已编辑好曝光文章,捏造事实,泄露被告个人隐私,被告并不知道个人信息是否泄露,是为反击原告才发布涉案文章,并且原告正式发布的文章与该文章一致,原告对被告的污蔑蓄谋已久;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 张,证明原告一共发布三篇造谣文章 (包括 3.29 发布的文章),多次转发污蔑文章造成被告声誉严重受损;5.手机截图 2 张,证明被告是在原告发布后公布的文章,被告是为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自助行为,原告系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并且对被告登报赔礼道歉;6.手机截图 6 张,证明原告 3 月 31日在抖音平台评论添加被告的同事并扬言要“毁了”被告;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张,证明原告发布的造谣链接被被告上司知晓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应当由原告承担侵权责任;8.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 张,证明原告造谣被告陪酒与通其写欠条,原告自始至终发布的内容都不属实,都是对被告的人身攻击,请求法庭谴责;9.微信朋友圈截图 1张,证明原告将造谣链接转发到朋友圈以扩大散播范围;10. 手机截图1张,证明原告在公众号评论处对被告进行谩骂、侮辱,在各网络平台扭曲事实,发布污蔑言论;11.欠条 1张,证明原告欠被告 2 万元,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真实无误,从未捏造事实,并且被告发布的文章系对自身污蔑的澄清。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一、原、被告都从事夜场及酒吧工作,是关系密切的同性朋友关系,曾经一起租房居住。原告微信名xx,微信号P2022xx“夜场xx”网名“Cxx”。被告的微信号xx1997xxxx,微信名 babyxx ,夜场xx网名“花xx”艺名“果xx

二、2022 年农历 12 月底,原、被告分手。2023 年 3 月 27 日1768978xxxx 手机号向被告发送短信,内容为:“不要脸,装的人畜无害的样子。让我等着就是喊你还钱的前任现在跟你和好了,来我这当泼妇撒泼。还说老子欠你钱又说老子喊你找她借钱。你怎么这样能说,这两天忙好爆黑链接我先发给你观摩!!”被告回复:“贱种?来啊 我也全部写出来 看谁丢人 装玩意,除了装逼一无是处。自己做出来的事不嫌丢人了!怕你黑啊? 钱还不起就不要借 不还钱还好意思说那么多x话?”3 月 30 日,被告在“夜场xx”发布“黑人xx,目前在安微宣城带资源 人品爆差借钱不还 老赖没底线!装可怜.....”的贴文,并且一并披露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QQ账号信息、照片、欠条等材料。该帖文浏览量 2.9万、分享 96 次。次日,原告在“夜场xx”回帖“卖逼女xx还钱”。该帖文将xx的艺名(果xx )、英文名 xx、被告的照片予以披露。4 月2日,被告在“夜场xx”发表“澄清声明”“黑心老比灯xx!! 谁虚假谁知道,毕竟满嘴谎话的人什么都是靠嘴巴说的,租房也好意思拿出来说?两个人一起住的东西......”该帖文浏览量 5 万,分享 33 次。此外,被告还将其回复原告帖文的“老夜场 算计狗 以为自已很聪明?自己借钱不还还敢反咬一口的?”“我跟你硬到底。别以为谁都可以欺负”截图发送朋友圈。此外,双方还通过微信聊天对骂,发送朋友圈、微信发群互黑。

另查明,1768978xxxx 手机号关联的机主为“林xx”,林xx是原告的微信好友;原告起诉后,双方所发作品及评论、回复均被各自删除;被告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在本院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庭审后,本院极力调解,但是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以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同时,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多次通过“夜场xx”、(微信 ) 聊天、(微信 )朋友圈、(微信 ) 群对骂、互黑,以贬低对方人格、名誉,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给双方甚至家人均造成不良影响、留下心理阴影,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停止侵权,但是现在双方对其所发作品及评论、回复均被各自删除,无需判决被告履行;对于第二项诉请。原、被告本应在“夜场xx”等相应平台互相发布“申明”,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是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特别是原告骂被告“卖逼女”尤其侮辱人格,若直接判决被告公开发布“申明”,可能对双方产生二次伤害,为彻底化解纠纷,还是以互相口头道歉为宜;对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互有损害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赣南日报等主流报纸刊登公告,超出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删除相关作品、评论、回复,发生在原告起诉之后,按件收费且减半收取的诉讼费应当由被告负担。因为被告没有反诉,原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不是本案的裁判范围,被告有权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xx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

二、被告xx向原告xx口头道歉;

三、驳回原告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50 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xx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邱斌律师,现执业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9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