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案外人旺×将建房事项交给李×承包,李×又将建房工程转包给黎×,黎雇佣黎志×在工地从事泥瓦匠工作。2017年8月2日黎志×在工地劳动时左手无名指被钢丝绞伤,导致左手无名指离断毁损伤。受伤当天李×向黎志×给付5000元交通费让其回成都治疗。之后2018年2月李×向黎志×支付医疗费12,000元,并向黎志×结算了10,000多元工资。2019年4月27日黎志×擅自在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一审中黎志×请求依法判决李×、黎×向黎志×支付各项费用283,706元。
一审判决:李×、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黎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000元。二审均不服提起上诉。律师上诉认为1.李×与黎志×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黎志×的受伤与李×无关;2.黎志×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于法无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审判决: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黎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89,2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