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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企业货款追偿胜诉判例|两笔订单结余货款抵扣,无约定违约金按LPR上浮30%计逾期损失

发布者:凌嘉敏|时间:2026年07月24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多笔交易款项抵扣、逾期付款法定损失)

裁判结果:抵扣往期多付货款后,判令被告付清尾款,并按LPR上浮30%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一、案情简介


建材复合材料企业与外地工程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玻纤材料购销合同:第一笔合同被告超额付款1120元;第二笔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原告先行交付价值108716.51元玻纤原料,被告仅预付70000元。

原告将前一笔订单多付的1120元抵扣本次欠款,主张剩余尾款37596.51元,同时按日千分之三主张高额逾期违约金。

被告抗辩货款已结清、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无需赔付。我方代理供货企业起诉维权,最终法院支持抵扣后的尾款本金,并依法调整逾期损失计算标准。


二、核心争议焦点


1.?前后两笔独立买卖合同,前一单多付货款能否在本案欠款中抵扣?

2.?购销合同未书面约定逾期违约金,供货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3.?原告诉请日千分之三高额违约金,法院应当如何调整计算标准?

4.?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节点如何界定?


三、律师代理胜诉思路


1. 梳理两笔完整交易流水,论证款项抵扣合理性


整理两份独立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法人微信对账记录,证实双方仅该两笔交易往来。第一笔交易被告多付1120元属于往来结余款项,同属金钱债务,依法可在本次欠付货款内抵扣;结合被告法人对账时自认欠付四万左右货款,佐证抵扣后37596.51元尾款金额真实无误。


2. 援引司法解释主张法定逾期付款损失


合同虽未手写违约金条款,但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造成供货方资金占用损失,出卖人有权主张法定赔偿,标准为一年期LPR上浮30%~50%区间 。即便无约定违约金,逾期损失依然受法律保护。


3. 主动适配司法裁判尺度,合理调整计息诉求


原诉求日千分之三远超法定保护上限,庭审中放弃高额违约金主张,配合法院采用LPR上浮30%的合规标准计息;以微信首次催收日期加上十日合理履行期作为逾期起算点,贴合本地法院裁判惯例,提升诉求认可度。


4. 依托发票、对账记录驳斥“货款结清”抗辩


原告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票交付被告法人,对方收票后未提金额异议,且聊天记录自认欠款数额;被告无法提交后续补款凭证,仅凭口头陈述货款付清无证据支撑,抗辩不能成立。


四、两级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支付货款37596.51元;

2.?逾期损失:以该尾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

3.?驳回原告高额违约金诉求;

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五、实务裁判指引(企业供货回款参考)


1.?多笔往来货款可互抵结余款项

同一买卖主体下多笔订单产生的超额付款、尾款均为同种金钱债务,在无相反约定时可直接抵扣结算,无需另行单独起诉返还溢付款项。

2.?合同未写违约金≠不用赔逾期损失

2019年8月20日后逾期付款,法院统一支持LPR上浮30%~50%区间的法定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定违约责任,不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前提 。

3.?超高违约金会被法院强制调低

日千分之三、月息三分这类高额违约金超出司法保护范围,法院不会支持,起诉时优先选用LPR上浮区间作为计息依据。

4.?增值税发票+收货对账记录是回款核心证据

收票方签收发票且未提异议、微信自认欠款,可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佐证。


六、办案总结


本案是跨区域企业建材供货回款典型案件,难点在于两笔独立订单款项抵扣、无约定违约金如何计息。律师完整串联两份交易的全套凭证,结合法人对账自认锁定欠款基数,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法定逾期损失,既拿回抵扣后的全部尾款,又适配法院尺度争取合规资金占用利息,为建材、原料类中小企业异地货款催收形成可复用诉讼方案。


律师简介


凌嘉敏 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专注:企业买卖合同货款追偿、跨区域商事欠款纠纷、多笔往来货款抵扣、逾期付款损失主张、建材原料供货回款、南宁及广西全区企业债权诉讼

#南宁企业货款律师 #买卖合同逾期损失 #多笔货款抵扣纠纷 #建材供货欠款诉讼 #商事合同回款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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