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爱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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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董爱莹律师意外伤害保险胜诉案例:车辆未年检遭拒赔,律师成功推翻免责条款全额获赔10万元

发布者:董爱莹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7-21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单位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员工车祸身亡后保险公司却以“驾驶未年检车辆”为由拒赔——免责条款到底有没有效?保险人到底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董爱莹律师接手本案后,没有被动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而是紧扣《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精准论证免责条款因未充分提示说明而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一、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车祸身亡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

王某是呼伦贝尔某农场公司的员工。2023年5月,单位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投保了“关爱无忧”组合保险,其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

2023年12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案外人车辆相撞,不幸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料理完后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等来了一份《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保险公司以“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期年检”为由,依据保险条款中“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家属难以接受:单位统一投的团体意外险,保费是单位交的,保险买的就是一份安心,凭什么因为车辆年检的问题就不赔了?悲痛之余,家属找到了董爱莹律师。

二、免责条款到底有没有效?董爱莹律师紧扣《保险法》第十七条精准破局

接受委托后,董爱莹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迅速锁定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对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在投保单中将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的形式进行了提示,投保人也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说法似乎站得住脚。但董爱莹律师凭借多年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丰富经验,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关键破绽——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未明确记载于投保单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将完整的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送达,更没有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董爱莹律师当庭指出:提示不等于说明。仅仅在投保单上将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只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后者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既没有将完整的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就“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这一免责事由的具体含义向投保人进行过任何解释,其所谓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本无从谈起。

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0万元

庭审中,董爱莹律师完整陈述了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事实,并逐一出示了保险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据链完整、清晰。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董爱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将“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作为免责条款,应当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但从被告提交的投保单来看,涉案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未明确记载于投保单上,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将涉案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送达并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格式条款免责作出明确说明,仅凭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字,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了提请投保人注意义务。故涉案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对被保险人王某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四、董爱莹律师的办案启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不是走过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点启示:

一是保险免责条款不是“印上去就有效”。很多投保人甚至部分律师都误以为,只要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了字、盖了章,免责条款就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但法律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设定了严格的“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缺一不可。保险人仅仅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只能证明履行了“提示”义务,并不能当然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是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投保人有利。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无法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董爱莹律师,内蒙古壮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婚姻家庭、遗产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件。她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善于在复杂的格式条款争议中精准锁定保险人的举证漏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免责条款争议、理赔材料反复被拒等困境,欢迎联系董爱莹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董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法学院法学本科。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壮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7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内蒙古壮丽律师事务所
1150720********05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