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肖某与龙某:符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承揽关系),肖某为定作人,龙某为承揽人,肖某按面积支付工程款,不参与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安全由龙某全权负责
。
龙某与杨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杨某受龙某雇佣、指挥、管理并领取报酬,提供劳务中受伤应按《民法典》第 1192 条在双方之间划分责任
。
资质豁免:案涉房屋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法无需建筑施工资质,肖某选任无资质承揽人不构成选任过错
。
无过错佐证: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由龙某承担;肖某无现场指挥、干预施工行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肖某存在定作、指示过错
。
原告自身过错:雨天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驳回原告对委托人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揽人龙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30% 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龙某按比例分担。
先定关系,再定责任:此类案件胜负关键在于厘清多层法律关系,先区分承揽 / 劳务,再对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避免法律关系混淆导致责任错配。
农村自建房资质规则是关键: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低层住宅,法律明确豁免施工资质要求,定作人只要无指示、管理过错,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定作人免责核心依据
。
书面合同是定责基石:提前签订规范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范围、管理边界,可有效固定定作人无责事实,降低诉讼风险。
证据聚焦 “无过错”:围绕 “无指挥、无干预、无选任违法、无指示过错” 组织证据,牢牢守住过错责任底线,定作人即可依法免责。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肖某将自家农村低层住宅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承揽人龙某施工,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由承揽人龙某承担。龙某雇佣杨某从事木工作业,杨某在雨天拆除模板时,因楼面湿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二楼坠落受伤,被评定为多处十级伤残。杨某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将肖某、龙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 万余元。我方作为肖某代理人,核心抗辩意见为:肖某系定作人,案涉房屋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施工资质,肖某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精准界定
(二)核心抗辩要点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193 条:承揽人完成工作致自身或第三人损害,定作人无过错不担责;仅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判决:
龚兰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