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人分手后,家长给财物能要回吗?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徐女士的儿子张某今年29岁,由于事业心比较强,大学毕业后一直单身,眼看儿子年纪越来越大而没有成家,徐女士十分焦急,就想方设法给他寻找对象。经其同事介绍,20183月,张某认识了曹某,张某和曹某两人交往了半年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却始终不提结婚的事情。作为家长,徐女士期盼着孩子早日成家,于是徐女士就对曹某承诺,只要二人马上结婚,就给他们买一辆奔驰轿车作为结婚礼物。2个月前,曹某告诉徐女士说她准备同张某正式结婚。徐女士听说这个消息后十分高兴,就把自己多年的积蓄32万元拿出给曹某,让她买一辆轿车作为其送给她与张某的结婚礼物。然而在一个月前,张某单位突然决定送张某去澳大利亚进修,张某也不同意结婚计划,张某与曹某就结婚的事不能达成一致而彻底分手。徐女士想要回32万元的结婚礼物,曹某不给。

 那么,徐女士能否要回这32万元呢?

 同居期间,同居双方的家长赠与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有的,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家长所赠与的财物往往多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的,那么在分手之后,一方家长所给的财物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上述案例,徐女士赠与曹某32万元的结婚礼物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曹某要与其儿子张某结婚,从民法角度来分析,可以认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徐女士可以在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撤回其赠与,要求曹某返还32万元。但是徐女士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赠与曹某32万元是以结婚作为附带义务的。

 同居期间双方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恋人之间劳燕分飞已经司空见惯.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给另一方财物的现象也很多,一旦发生变故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如果一方父母赠与对方大宗财物是以附带结婚为条件或义务的,从法律上讲,在义务没有完成时即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赠人具有归还财物的义务。此类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诉讼中的证明,一旦不能证明附带义务的存在,法律上很难支持赠送财物一方父母的正当要求。因为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篇的规定,一旦赠与人将财物交给受赠人,整个赠与过程即结束,赠与人除特殊情况外(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无权要求受赠人归还受赠礼物。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在附条件赠与财物,尤其是高额财物时最好要保留书面凭据或有相应言语表达(当然,言语表达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证明),如若一方父母在赠与对方财物时并没有附带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赠与是附条件的,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方父母在恋人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所赠与财物的要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一方父母赠与对方大宗财物而没有附带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收回财物时,可能会因裁判者的不同理解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个别案例当中,裁判者有时不支持一方父母要求退回赠与财物的请求,理由是赠与合同已经成就无法挽回;而有的案例裁判者则支持一方父母要求对方退回赠与财物的要求,理由是根据不当得利而要求对方归还赠与财物。对于大宗的财物赠与,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考虑,谨慎行事。当然,无论哪种情况,赠与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