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现年42岁,为某单位机关干部。段某,现年38岁,为某中学教师。两人的儿子徐小某,男,现年15岁,为某中学学生。因二人于2014年8月离婚,法院判决徐小某与母亲段某共同生活,由父亲每月出2750元抚养费。2018年11月,徐小某在自己楼房内玩耍时,不小心将锻炼用的哑铃丢下楼,结果哑铃将楼下一辆奔驰轿车砸坏,后轿车车主王某找到段某要求他们赔偿修理轿车的费用8万元,而徐小某母亲说自己是个教师,根本没有能力全部赔偿轿车损失,又找到徐某要求赔偿修理轿车损失,徐某说孩子监护是他母亲的事,现在二人已经离婚,孩子判归母亲抚养,自己不能赔偿修车损失。王某想知道自己应该找谁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尚未解除,离婚子女闯祸造成民事赔偿的,应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父母无论是否离婚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离婚夫妇的未成年子女造成民事损失的情况下,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离婚之后子女闯祸的父母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是先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即一方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也会要求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鉴于段某无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和段某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段某可以要求徐小某父母二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徐某与段某均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可以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外,因为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如果他们在学校发生伤害事件应该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如果学校存在以下过错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当具有上述情形时,学生发生伤害事件后,学校将依据相应的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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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波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