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乔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2004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苗某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1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不久,苗某就发现丈夫乔某与别的异性有染,得知乔某不仅留宿前妻家中,还与其他陌生女性进入其在常州的家,第二日才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2014年6月,乔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苗某也以乔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赔偿30万元。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有一方出现危害夫妻关系的行为时,从感情角度,夫妻之间可能不会立即离婚,有的情况下,会要求过错方写下“保证书”或双方签订协议等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就要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这种夫妻之间自行约定的损害赔偿,在离婚时是否有效?一般而言,这种保证书可以作为夫妻一方曾经有过错的证据,而协议书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一种约定,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这样自行约定。所以说,如果是当事人之间自愿拟定的协议,内容合理的,法院一般是有可能支持的。
上述案例中,乔某与苗某之间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乔某在婚后与多名异性有染,对婚姻不忠,存在过错,苗某可以要求乔某按照其双方自愿的约定向其进行赔偿。苗某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但是苗某需要提供乔某有过错对婚姻不忠的证据,而且乔某与苗某之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所议定的赔偿数额应是合理的,在乔某的承受范围之内。一般来说,赔偿数额应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感情、身体伤害,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合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