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小事,比如买菜钱等等,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决定。
但是,对于夫妻之间比较重大的一些事项的,比如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是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协商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应该受到限制。
第一种情况,直接赠与第三者房屋:
1、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他人的,经另一方追认后,赠与行为有效。
2、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认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价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场价格来合理购买房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义的房产
婚姻中出轨的一方除赠与房子外,还可能会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再要回房屋,但是可以主张通过之前的买房付款记录以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