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小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向小区居民宣传垃圾分类的方法及好处,号召小区业主签订居民公约和承诺书,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王某作为小区的老居民,对此不以为意并我行我素,垃圾乱放,从不分类,还在楼道内堆放废旧物品,严重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通行及小区的整体环境,多名业主对其劝阻无效后,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该物业公司核实情况后多次找王某谈话,手把手教其如何将垃圾分类,帮其清除楼道内废旧物品等。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后,王某仍一切照旧,导致小区其他业主苦不堪言。
【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中对于王某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物业公司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关当事人也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