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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有冲突吗?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116人看过


 

一、案例

家住北京的刘先生与谭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小刘1、小刘2两个子女。2000年刘先生去世时留下遗嘱:个人所有财产都归老伴谭女士所有。

小刘2与小王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小小刘。小刘2于2006年6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去世时也未留遗嘱。小刘1一家一直在上海生活,所以谭女士一直与儿媳妇小王共同生活62458,儿媳妇对其照顾有家,一直到20206月29日,谭女士突然于死亡,未留遗嘱。据悉,谭女士的父母都早已死亡很久。

那么,请问谭女士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呢?儿媳妇小王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有,其与小小刘代为继承权是否冲突矛盾呢?

答案:应该由谭女士的儿子小刘1、儿媳妇小王和孙子小小刘继承。

丧偶的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二、相关法条

 《民法典》

11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律分析

 

继承可以分为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例如,依《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以及第1129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儿媳妇、女婿参与继承时即均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继承。例如,依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第1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人原来的继承顺位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无论是根据原《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有没有继承权,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据其在丈夫死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决定。儿媳在丧偶后,继续赡养公婆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那么如何确定其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呢?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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