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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所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655人看过


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所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1.对家暴“零容忍” 宣传效果难尽人意

微博热搜上的一个话题——“家暴可以原谅吗?”其中,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家暴不可原谅,但不乏也有一些人认为“一些女人就该打”,其逻辑是:这么好的一个人打了女方,那一定是女方有错在先。这就是标准的体现受害者有罪论一个巴掌拍不响错误观点

很多粉丝就是认为家暴是无足轻重、无损施暴者人格与品行的,即使是施暴了也是“事出有因”。实际上,从国家层面对家暴进行强有力的文化谴责并向公众传达家暴不能宽容”,对家暴“零容忍”,早就应当成为共识。

2.反家暴法实施最大阻力仍来自于观念

有不少普通民众的观念认为“家暴不违法,只是家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多来,最大的阻力仍来自于观念。第一个观念,来自于施暴者和支持施暴者的人群,他们往往为暴力行为找借口,而用来指责的受暴者过错,基本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第二个观念,来自于受暴者自身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被家暴后并没有及时报警求助,能忍则忍,陷入两难境地。 

针对这种现状,徐律师认为,首先应当建立起清晰的是非标准,即“暴力就是错,暴力没有理由”,杜绝从受暴者身上去寻找暴力原因。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树立起“家暴就是违法”的正确观念。同时,对于严重的家暴行为,立法要加大处罚力度。除此之外,针对报案之后施暴人会留有案底、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担心,徐建议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报警后,可以放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不影响生活及工作。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因此既能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又可以在将来面临离婚时作为一个家庭暴力有力证据使用。徐律师建议,立法为施暴者子女设置保护条款,不要让一句“为了孩子”将受暴者推回绝境。

3.传统观念、现实困境致受害者报警意愿低

全国妇联曾发布一项数据,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而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从第一次被家暴到报警、维权,受害者期间要尝试多种路径。通常情况下,受害女性第一次被家暴时会采取夫妻协调的方式,协调不好可能会找父母、婆家亲友进行非正式求助。还是不行,就会去找居委会、男方单位求助,依旧无法解决的可能会找非政府组织以及心理咨询的服务组织求助。通常是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受害女性才会向警察求助。此外,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如果把丈夫送去警局、监狱,甚至亲生父母姐妹、邻居都不能接受,认为违反了三从四德。这些外在的有色眼镜、歧视观念对受害女性都是难以承受的压力。不少专家学者表示,目前在我国,对家暴行为的认识远远不够,甚至司法执法机关也认为这是“家务事”,尚未上升到妇女人权的角度,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未真正树立。

突破心理关后,又面临现实困境的权衡。怕报复,是她们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时的第一反应。现实中存在控制欲极强的施暴人,因为家暴被送到拘留所,十天八天出来后,很可能继续施暴,甚至发出死亡威胁。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尚不完善,警察不可能24小时保护受害者,这些后患都会让长期遭受家暴、心理处于极度恐慌的受害者对维权久拖不决。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是受害女性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

4.人身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形同虚设”

作为反家暴法的亮点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被认为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两种方式。

告诫书的颁发机关是权威性很高的公安机关,因此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动,但在司法实践中潜力远远没有发挥。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这是一种二选一式的方式,实际中基层民警可能为减少工作量,进行批评教育,不会把出具告诫书作为法律义务,但后者明显有效性更强对出具告诫书不是“或者”而是“应当”。

基层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重视还不够,很多干警都觉得这是家务事,理应自己搞定,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此外,警力的不足也是现实问题,警察所担负的治安责任大,很难有精力处理家暴案件。

呼吁公安部出台专门针对家暴告诫书的工作样本,确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并且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具,如果不出具,可认定为不作为,倘若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一作为《反家暴法》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保护令签发总量较少,门槛高、证据要求高,法院整体态度偏慎重。

《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成功后可采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保护措施。

5.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受害者证据意识薄弱

证据成了诉讼的关键。尽管被家暴后验伤构成轻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但伤情成因报告很模糊,无法证明是丈夫所为。

举证难,是大多数家暴案件的痼疾。

在法律实践层面,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平。大多数涉家暴案件属于治安管理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落在了被害人身上。

被害人如果没有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很难固定证据,而打官司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很多受害者不管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也好,还是进行家暴离婚诉讼也好,认定率一直在10%徘徊。

根据2016年的一组数据,2014年-2016年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二审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13件,其中仅有22件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率仅为一成。

6.受害者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长期遭受家暴,对心理造成创伤,有没有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疏导?为了逃避家暴,离开原生家庭,有没有机构能向她们提供庇护?孩子跟着受害者的,上学问题怎么解决?当受害者想用法律捍卫自己权利的时候,谁来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

而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

广东省对上述问题作出尝试,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此外,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7.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受暴妇女能够获得的赔偿少之又少

且不说《反家暴法》对此未有涉及,《民法典》第43条也仅笼统地规定了遭受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在实践中,受暴妇女真正能够获得的赔偿算的上是微不足道。

“赔了5000块,最终认定他家暴成立。”

“只有6000块,想对他对我的伤害,这个钱是很少的。”

这样的赔偿不仅不能对于受暴方有到任何实质上的补偿作用,其金额之少更是传达了一种讯息,那就是,家暴的成本非常低。

在几乎无甚后果的家暴面前,施暴者自然会更加地肆无忌惮,这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家暴的不良之风。

 

8.写在最后

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暴力的确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这样的问题,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法规只是遏制家庭暴力的一种手段,更多的或许还是需要依靠多部门的联动以及全社会的帮助。

引用《人民日报》的评论:

“在发挥法律教化人心作用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以公德、伦理和美育去引领人崇德向善,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幸福指数,让每一位家庭成员快乐地生活,家庭暴力的土壤才会逐步消减。”

最后,希望天下再无暴力,每一个家庭都能和谐相处,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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