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承揽合同中,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劳动报酬。为了维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揽人留置定作人的成品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该条也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后,理所应当需要定作人支付报酬,这是定作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此时承揽人有权采取留置工作成果的方法来最终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