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定作人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致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以顺延工期,此时不构成违约。承揽合同是一种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工作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因此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在承揽合同中至关重要。正是基于承揽合同的特有性质,《民法典》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定作人在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是有权催告并顺延工期的,此时并不构成违约,当然情况严重承揽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