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进行赔偿。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有特定的要求,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需求,定作人是有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改合同内容的。但是权利的行使不是随意的,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不能损害承揽人的权益。为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民法典》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