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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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储物的数量减少,并且部分被损坏,该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274人看过


 

法律分析:仓库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该法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网造度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短妥善保管仓储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在仓储物入库时,保管人应当对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进行验收。如果之后寄存人发现仓储的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那么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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