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仓储费用的支付,《民法典》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同时,该法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爱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知,在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即便是先仓储后付费的情况,仓储人也应当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