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商品,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所预定的事项就类似于买卖合同的条款。若事先已经约定存在使用费的,买方在拒绝购买商品或退货后,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方则不应支付。针对这类问题,《民法典》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沙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