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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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了“后果自负”,有用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26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您在超市购买榨汁机时,超市与您约定的“后果自负”的条款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无效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商品的出售方为免除自身责任而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加上类似免责条款,这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因此,您可以根据本条文的规定,主张超市在合同中约定的“后果自负”的条款无效,并要求超市对您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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