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据您所说,朱某在签订合同前与林某约定,要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足够数量的蟾蜍皮,合同才能生效。但是林某为了使蟾蜍皮达到指定数量,将药物涂在蟾蜍身上,致使提前蜕皮,才使合同生效。可知林某是以不当手段促成了条件的成立。林某为达到与朱某合作的目的,用不正当手段促使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不成就,所以合同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