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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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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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214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由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条件有两个:(1)必须发生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出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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