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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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自己更改了要约人要求的价格,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75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据此可知,受要约人如果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作出变更,则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其向要约人发出的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不再是承诺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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