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的成立地点关系到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的法律等,尤其是在国际合同中,合同成立的地点对适用何地法律影响很大。《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时,其成立的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