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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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写的“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算数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9人看过


 

法律分析:关于“一切后果自负”的合同条款,《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据此可知,为了规制该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原则,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即使在合同中规定,也不会产生任何效力。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公司即使在合同中写明“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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