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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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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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婚前新建的房屋,婚后面临征收,补偿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87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前新建的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因此归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后面临征收,那么补偿款也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要主张相关权利的话、那么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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