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银川市也对当地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2010年颁发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第12条指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但是,在面对实际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相关规定也行了灵活地处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第18条第2款进行了这样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拥有多处宅基地的要想获得补偿,就应当证明其拥有多处宅基地具有合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超出正常宅基地大小标准之外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无法说明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正当理由,就不能对其拥有的全部宅基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