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际上,在征地实践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很多地方不允许在发布征地公告后改变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通常会发生的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情况主要有两种:(1)有相关手续的房屋用途改变。如改建手续、经营营业执业执照或者完税凭证等。在这种情形下,因为经过了依法批准,所以对相应的房屋,可以按照房屋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2)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房屋用途改变。这种情况下房屋用途的变更没有依法得到批准和认可,所以只能够按照房屋原来的用途进行补偿。
所以,对变更用途的房屋补偿,主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手续。如果是合法变更,有经营执照等证明,就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否则,只能够按照原有的居住用房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