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为了弥补农民地上建筑物或者阳着物。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栽种的作物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菌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其所有者。因此,征地单位可以将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菌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民。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为了处理问题方便高效,征地单位一般不会将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村民,而是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菌的补偿费用。连同土地补偿费一起支付给村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事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但是这笔钱无论怎样,最后肯定是应该落实到村民手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