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产生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但该规定只是强调备案,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性质仅仅为公示,便于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而,不能以未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在互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经营权人。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各自负责,概不后悔”的换田协议来看,双方互换田地对各自田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进行调换是长期的,而后某已对所交换的土地实际耕种多年,其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互换的田地承包经营主体早已发生了变化,并不是原来权利证书上载明的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