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第4条的规定,听证的召开有两种方式,包括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组织听证和当事人申请听证两种情形:(1)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2)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听证公开举行。
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民在履行一定的必要手续之后均可以参加听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特殊情况除外。政府有关部门除非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够以“无权参加”为由,拒绝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