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向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被修改)第9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该法第10条还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来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一些地方在集体主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中,也列举了与申请召开听证有关的内容,如上海市2011年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并偿暂行规定》第10条第3款就指出,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座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所以前文提到的被征地村民,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时候,是可以选择申请召开听证会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的,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也理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