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主要应该取决于其服兵役的性质:
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凡是达到法定年龄且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义务兵。农民去服兵役,从法律关系层次看,只是暂时离开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性质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凡是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同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利,是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的。这么做,既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又可以鼓励农民工服兵役以及稳定正在部队服兵役的战士的军心。
但是,如果当兵人员在部队已经提干或者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这时候,就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一般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