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过批准后占有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比如,某地要建设一个度假区,经过批准占用了30亩耕地,那么开发商就要负责另行开垦30亩耕地来弥补占用。如果当地没有多余土地用来开垦,或者是开垦的耕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商就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