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作压力。因此希望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表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