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2018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修订后的《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与税法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征收必须给子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但如果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未给予补偿或未给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或者低价剥夺,这不仅违反《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民法典》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制性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