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活动中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纠纷,相应地,房屋征收争议就包括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协议发生的合同争议两种。
第一种情况: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其争议主要包括: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违反了法律程序;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情形。此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第26条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种情况: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协议而发生的民事争议,此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该类纠纷具体包括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这类纠纷,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除了使用诉讼和仲裁公力救济外,还可以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