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过程涉及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何时生效,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影响重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征收决定自公告产生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是这时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只有拘束力、确定力和公定力,而不具有执行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只有在补偿完成后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已经成立的征收决定才具有完全的行政行为效力。
目前一般认为,征收决定公告后已经产生了部分法律效力,房屋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了在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仍然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征收的政府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而,征收决定经公告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签订后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比如,某市某区连连发生拆迁人组织拆迁公司及社会闲散人员强拆被拆迁房屋事件,其间亦发生肢体冲突。被拆迁人报警,警察拒绝制止强拆行为的理由是,双方已经订立拆迁协议,房屋就是拆迁人的了。如此一来,是拆迁人拆自己的房屋,不是非法拆迁。警察的回答是正确的吗?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实务中,被拆迁人交出房屋和房屋产权文件,仅仅是占有、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要在登记机关注销或变更后才消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