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房屋再次抵押时,当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低于担保债权数额时,您不能再次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一个房子上可以做2次抵押。但是同一房地产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另外要注意的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存超出余额部分。也就是说,房屋能否进行2次抵押,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可以再次抵押。
当抵押财产的剩余价值低于担保债权数额时,不可以再次抵押。而在您讲述的这种情况下,您的房屋剩余价值为40万元,低于您的担保债权数额 50万元,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您不可以继续以该房产做抵押。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