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有权提出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登记事项就尚未生效,也就表明申请登记可以撤回。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着经合法程序就不能再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因此,根据您所讲的情况,您应当先到相关登记部门咨询登记事项是否已经完成了登记,如果没有完成登记,您可以撤回申请;如果不动产机构已经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到了不动产登记簿,您想撤回申请,只能再重新进行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当然,撤回申请需要双方都同意,如果只有一方提出撤回申请,登记机构是不准许撤回的。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