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能够随时掌控房屋租赁情况,《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就是说,房子出租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有事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