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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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时,房屋内的家用电器也要一起卖掉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46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合同的重要事项达成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举例,甲和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屋内电器的归属,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此时应当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影响房屋售价的主要因素是房屋的面积和房屋的均价,屋内物品并不属于影响售价的必然因素,如果买方想要屋内物品,则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规定,屋内的家用电器应该属于您,您可以搬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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