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商品房预售中经常会发生认购书和实际购房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文件,认购书是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各项内容,因此,只有认购书中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的各项内容时,认购书才能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发生正式买卖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后,最终形成的文字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义务凭证。因此,在其和认购书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所以您不能因为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约定不一致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