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您可以选择不同意变更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情势变更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的,必须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完全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其销售价格的,一般情形下对于建筑材料是否涨价及其他费用是否增加,是应当预见的。如果出现预见失误,导致建筑成本增加,这本身是一种商业风险,应当由销售方承担,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此外,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因而,开发商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