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因此,“契约必守”原则不仅约束出租人,同样约束承租人。同出租人一样,承租人期满前无故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不受责难地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的,则事由发生时承租人就可提前退租。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退租:
(1)出租人拒不变付或不按约定条件交付租赁房屋,导致承相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损毁,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面,房屋毁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洪水等,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租。另一方面,房屋毁损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承租人不存在房屋管理上的过错,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3)租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情形的。同出租人一样,被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承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提前”退租。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法律将保护生命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因此,如果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租人生命健康的瑕疵,无论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该瑕疵的存在,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5)因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此处房屋被查封可能是因出租人导致的,也可能是因承租人导致的,只要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正当使用房屋(如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导致租赁房屋被查封,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应由承租人赔偿。
(6)租赁房屋有权属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
(7)违反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上述情况,承租人有权提前退租,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