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租期届满前,出租人无权收回房屋,无故提前收回房屋属于出租人的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其提前收回房屋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
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的,则事由发生时房东就可提前收回房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收回房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无故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由于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取租金,因此,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因一时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到合理宽限期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情形的,房东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由于《民法典》对租赁期限的特殊规定,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期限的约定无效,从而被视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在承租人看来出租人是提前收回了房屋,但实际上,双方对期限的约定在法律意义上不成立,因而出租人并没有提前收回房屋,只是行使了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出租人得知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提前收回房屋。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或正当用途使用房屋的,以及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擅自扩建,房东要求恢复原貌承租人不予理睬的。此时,房东不但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如果造成房屋毁损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