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也就是说,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想要出租经营的,必须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 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出租。若违规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可能面临房屋被收回,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