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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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方故意隐購房屋是“凶宅”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877人看过



 

法律分析:凶宅虽然不会实际上给房屋造成物理上的价值损失,但是会让人产生畏惧的心理,违背了人们购买房屋想要寻求更舒适居住环境的初衷。因此,房屋价值会在客观上受到影响。如果卖方隐瞒了“凶宅”这一事实,就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了欺诈,符合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另外,这种欺诈只是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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